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是什么?

行业新闻  | 2024-2-28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部立法的总体思路,必须要围绕并服务于它的立法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实现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就应当相应确定合适的立法思路。《条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围绕这一立法目的,主要强调三点:


    一是坚持全流程管理。

    对构成碳排放权交易的要素和各个主要环节,包括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以及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制核查、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和市场交易等这些主要环节,《条例》做到了全覆盖,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二是保持必要的弹性。

    大家都知道,我国碳市场总体还属于一个新事物,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上市交易,到现在不到3年的时间,整个建设运营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和创新的地方。立足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实际情况,《条例》在制定的时候,重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框架性制度,一方面要为碳市场的运行提供基本的遵循,确保规范有序,同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要保持必要的弹性,为今后的探索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大家注意到,《条例》的名称叫《暂行条例》,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这样一个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因为碳排放数据真实性是碳市场政策功能是否能够发挥、市场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和前提。大家都注意到,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排放数据造假这样一个苗头性问题,因此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及时作出有效回应。《条例》把有效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着力完善制度机制,保障碳排放市场政策功能的发挥。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以及处罚额度。《条例》如何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一部立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法律责任完善,制度才能长出“牙齿”。所以,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

    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

    也就是说,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

    《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比如碳排放造假等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及技术服务机构,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很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到,惩处力度是非常大的。

推荐产品
豪华陪护椅
豪华陪护椅
多功能陪护椅
多功能陪护椅
多功能豪华陪护椅
多功能豪华陪护椅
陪护沙发床
陪护沙发床
地址:上海莘庄工业区春中路308号
咨询热线:021-64898025   QQ:2404953868, 1059182318
Copyright Right © 2020 www.021phy.com  上海诗烨陪护椅厂家
沪ICP备10028860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