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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假的法律解释和各地法规

行业新闻  | 2016-3-1

     陪护假是男人为陪护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是有规定的。比如《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陪护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北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陪护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3、上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陪护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陪护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陪护假七个工作日,陪护假视为工作时间。

5、河北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陪护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陪护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陪护假一个月;婚假、产假、陪护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7、山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陪护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陪护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8、山西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陪护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陪护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9、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陪护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陪护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吉林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陪护假七天

11、辽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陪护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12、四川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陪护假15天。婚假、产假、陪护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3、陕西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陪护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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